提出的問題如下:
首先我己有"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"也己經可以換遊艇執照。
該船目前無船藉。
以後免不了有一些朋友認識或不認識,也許是協會會員要搭乘我的船,萬一出了意外(船解體,翻覆或其他)落水死亡,如果我在船上或我不在船上,我有何責任。
法律人的回答:
一、如果只是自己使用遊艇、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,應屬船舶法第3條第8款之自用遊艇,可自己參閱相關條文。
自用遊艇: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。
二、遊艇應投保責任保險
船舶法第71條第1項:
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,投保責任保險,未投保者,不得出港。
遊艇管理規則第47條:
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,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不
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。未投保者,不得出港。
三、將船借予他人之法律責任
依據
遊艇管理規則,對於遊艇上面的安全設備等有很多規定,
如果設備與規定不符合,而發生意外時,出借遊艇人就設備、設施欠缺部分,
可能構成刑法過失致死、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問題。
民法第466條
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,致借用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191-3條
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,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
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,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。但
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
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自己駕船載客之法律責任
除上開遊艇安全設備問題外,尚涉及駕駛人的操作、注意義務等人為疏失問題
(舉例來說:例如司馬庫司遊覽車車禍,如果煞車系統有問題,是車商的問題,
如果遊覽車太老舊,是遊覽車公司老闆的問題,如果駕駛不當導致煞車失靈,
是司機的問題,下雨天開太快導致打滑、還是司機的問題)。
五、所以建議,除了自己玩之外,還是盡量不要帶朋友出去玩,因為如果外行人
發生任何事情,駕駛人都很難完全免除責任,而且台北人非常喜歡告別人,如果
出點問題,賠償金額也都喊得很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