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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

寒冬試航 感謝陳兄寒冬送暖

12/31 約12:30 社子北端 海洋技術學院附近斜坡道下水試航。

感謝陳兄寒冬中送來船外機一路開往關渡橋下試航,在二級風中有了前帆,不論頂風換舷,或順風換舷都很順暢,前帆效果很好,主帆並不理想,回來看了照片應該是側支索轉太緊,MAST往後角度太大的關係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上下圖  第一次升前帆尚未裁剪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經裁剪修邊後的前帆,較整齊。















安裝控帆索滑車


MAIN SHEET 




船外機


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

法律問題


提出的問題如下:

首先我己有"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"也己經可以換遊艇執照。
該船目前無船藉。

以後免不了有一些朋友認識或不認識,也許是協會會員要搭乘我的船,萬一出了意外(船解體,翻覆或其他)落水死亡,如果我在船上或我不在船上,我有何責任。


法律人的回答:

一、如果只是自己使用遊艇、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,應屬船舶法第3條第8款之自用遊艇,可自己參閱相關條文。

自用遊艇: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

二、遊艇應投保責任保險

船舶法第71條第1項:

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,投保責任保險,未投保者,不得出港。

遊艇管理規則第47條:

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,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不
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。未投保者,不得出港。

三、將船借予他人之法律責任

依據遊艇管理規則,對於遊艇上面的安全設備等有很多規定,如果設備與規定不符合,而發生意外時,出借遊艇人就設備、設施欠缺部分,可能構成刑法過失致死、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問題。

民法第466條  

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用物之瑕疵,致用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責任。

民法第191-3條

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,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
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,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。但
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
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自己駕船載客之法律責任

除上開遊艇安全設備問題外,尚涉及駕駛人的操作、注意義務等人為疏失問題
(舉例來說:例如司馬庫司遊覽車車禍,如果煞車系統有問題,是車商的問題,
如果遊覽車太老舊,是遊覽車公司老闆的問題,如果駕駛不當導致煞車失靈,
是司機的問題,下雨天開太快導致打滑、還是司機的問題)。
五、所以建議,除了自己玩之外,還是盡量不要帶朋友出去玩,因為如果外行人
發生任何事情,駕駛人都很難完全免除責任,而且台北人非常喜歡告別人,如果
出點問題,賠償金額也都喊得很高。

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

終於升帆航行


組裝船,整帆,背景為大直橋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







費工












週六在大佳碼頭第一次升帆老天眷顧給我一級風順風往上游,回程划回來,稍微調索具,週日第二次升帆老天仍然眷顧且加強風力到三級仍然是RUNNING往上游,約2~3公里後開始回程,也開始退潮,頂風close hauled 45度也都很好,也有速度,但是要Tacking時常常In Irons 需要划二下才轉得過去,不知是什麼原因是我設計上出了問題嗎?